2008年10月12日 星期日

協會宗旨

台灣整合醫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整合醫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運用現代生物科技的技術及方法,結

合產業學界,致力於整合醫學之研究創新,並推展整

合醫學之教學訓練與醫療醫藥的臨床研究,以促進醫

學之發展與民眾的福祉。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行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各界資源,運用生物科技的技術和方法,致力於整合

醫學在基礎學理、醫療方法、藥物、醫療器材、及臨床上

之研究與創新,並促進中醫之科學化與現代化。

二、彙整相關知識及技術,累積實務經驗,推動整合醫學教學

訓練,以及相關科普知識、衛教的宣導。

三、接受政府機關或團體委託,舉辦整合醫學相關之研習會,

或執行專案研究計劃,及國內外交流。

四、整合醫學相關著作之發表及刊物發行。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

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1、凡年滿二十歲具有醫師資格、藥師資格、相關領域學術研究

者,或是其他對整合醫學有興趣者。

2、入會時須經審核通過。

二.學生會員:

1、就讀醫學領域相關研究者,憑學生證入會。

2、入會時須經審核通過。

三.企業會員:

1、凡設立滿一年,從事有關於醫療、醫藥、醫材、生物科技類

別之企業。

2、入會時須經審核通過者。

四.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提供贊助、人力或財力等實質貢獻者,或有學術研究上傑出成就者,經會員提名,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 會員申請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

會費後,始具會員資格,享有會員之權利義務。

二、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權利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以上權利得以委任狀委任其他本會會員代為行使。會員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義務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

務。

第十一條:會員若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

退出本會。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

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雇任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或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予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

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

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 為限。理事、監事之

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

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

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大會通過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名及名譽副理

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依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召開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的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入會費:

(a)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元。

(b)學生會員:新台幣 250元

(c)企業會員:新台幣 10,000元。

(d)永久會員:

1.永久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0元

2.永久企業會員:新台幣 100,000元

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a)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元。

(b)學生會員:新台幣 500元

(c)企業會員:新台幣10,000元。

(d)永久會員:無須繳交(已繳納永久會費)。

(e)榮譽會員:無須繳交

以上常年會費於入會後次年之每年一月份繳交。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陽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97年8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

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7年9月25 日台內社字第

097015680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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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運用現代生物科技的技術及方法,結合產業學界,致力於整合醫學之研究創新,並推展整合醫學之教學訓練與醫療醫藥的臨床研究,以促進醫學之發展與民眾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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